沈丘县国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MA3XE897P):
本院受理原告郑州巴库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郑州巴库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咨询服务费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5月1日开始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至50000元咨询服务费支付完毕);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郑州巴库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沈丘县国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豫1624民初1845号民事裁定书并移送执行实施,裁定内容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沈丘县国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2、若银行存款不足50000元,查封被申请人沈丘县国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相应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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