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超(沈丘县冯营乡李寨行政村苏庄自然村村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建华诉苏超、苏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苏超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李建华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苏超偿还原告李建华借款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苏州对苏超上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苏超户籍所在地)
承办法官:张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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