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猛(曾用名李萌,身份证号41272********)、李国华(身份证号41272819641204051X)、李金霞(身份证号41272********)、李闯身份证号41272********)
原告李培志(曾用名李战胜)诉被告李猛(曾用名李萌)、李国华、李金霞、李民问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624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1、被告李猛、李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培志款15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26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息2分计算;2、驳回原告李培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5元由被告李猛、李金霞承担。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沈丘县槐店回族镇海楼行政村曾庄
承办法官: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