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猛(曾用名李萌,身份证号41272********)、李国华(身份证号41272819641204051X)、李金霞(身份证号41272********)、李闯(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李培志(曾用名李战胜)诉被告李猛(曾用名李萌)、李国华、李金霞、李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李猛(曾用名李萌)、李国华、李金霞、李闯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李培志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30000元及部分利息100000元,合计430000元;2、本案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槐店回族镇海楼行政村曾庄12号
承办法官:黄法官电话: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