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留长:
原告河南源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624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本判决判令一、被告王留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源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款及违约金87752.42元;二、驳回原告河南源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账户信息: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迎宾大道支行;账户名:沈丘县人民法院;账号:94100601002505890510002)。案件受理费1042元,由你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日
承办法院: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泽峰
电话:186*****
本公告张贴至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新安集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