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新(身份证号41272********)、王振亚(身份证号41272819911110195X)、上海振淼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韩飞凡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豫1624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飞凡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原告韩飞凡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王立新、王振亚户籍所在地沈丘县洪山乡魏庄行政村前王堂村)
主办法官:曹杰
电话:0394-5288207、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