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明(身份证号:412728********2252):
刘春花(身份证号:412728********2240):
本院受理原告王路安诉赵明、刘春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O二O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