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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金刚诉韩永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24 11:44:25


韩永兴: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624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韩永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金刚货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金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韩永兴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王法官 138*****、135138*****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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