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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合伙偷油 触犯刑律获刑

  发布时间:2011-10-09 08:38:16


    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是,沈丘县卞路口乡的王某和李某二人为发财,竟然夜间开车盗窃停在高速服务区内货车的柴油,沈丘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王某、李某二人犯盗窃罪,各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王某和李某本是初中同学,2011年春节,在沈丘县城偶然相遇,二人在晚上喝酒时谈论到缺钱花,王某说前两天在电视新闻上报道有人开车偷货车的油被抓,一夜居然能偷万把块钱的油,没想到二人一拍即合。几天后的一个凌晨,二人驾驶一辆车号为晋KLL162(假牌照)内装油罐的皮卡轿车,行至周口谭庄高速服务区,趁夜间货车司机休息之机,采用撬锁、用抽油机抽油的手段,盗走停在该服务区休息的两辆货车上的柴油。后二人在返回沈丘的途上,在周项路边,用同样手段又盗窃两辆货车上的柴油。第二天上午,王某和李某来到沈丘县城关镇准备将盗窃的柴油销售时,被当地群众举报,公安民警当场查获被盗柴油688升,价值4025元。二人对盗窃他人货车油箱内的柴油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保华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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