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春海、代玉兰、范亚杰:
本院受理原告王家豪、薛丽诉你们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家豪、薛丽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彩礼礼金102000元及其他物品等共计159650元;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钻戒(价值8600元)及对戒一组(价值421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王法官 138*****、135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