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春海:
本院受理原告王家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家豪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王法官 138*****、135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