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超(公民身份号码:41272********,住河南省沈丘县石槽乡大李营行政村大李营村369号):
本院受理原告马红喜诉被告张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现金825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16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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