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天俊(41272********):
本院受理原告王卫东与被告申天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624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即判决被告申天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卫东支付人民币96700元(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司沈丘县迎宾大道支行,户名:沈丘县人民法院,账号:94100601002505890510002)。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王法官:0394-5288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