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霞(公民身份号码:41272********,原住河南省沈丘县北郊乡非农户街777号):
本院受理原告豪翔诉被告海霞、李欢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海霞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8000元及利息;2、被告李欢庆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16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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