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翠丽(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儒军诉被告孙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昊儒军要求: 1、判令被告孙翠丽立即向原告吴儒军清偿借款本金38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债务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孙翠丽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主办法官:胡乔舟
电话: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