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自胜(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崔学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624民初3067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孙自胜户籍所在地沈丘县北城街道办事处西孙楼)
主办法官:曹杰
电话:0394-5288207、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