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斌(41272819720115081X):
本院受理原告范丽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范丽峰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斌向原告范丽峰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王法官 0394-5288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