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丰:
本院受理原告吕纪委与被告张国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624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张国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吕纪委代偿款60000元;二、驳回原告吕纪委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张国丰负担1350元,原告吕纪委负担45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张国丰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主办法官:赵欣
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