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长利、王兰(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交通东路四巷7附9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志全诉朱长利、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624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长利、王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志全借款33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志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被告朱长利、王兰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朱长利、王兰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张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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