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华、付秀丽:
本院受理原告孙志刚与被告周志华、付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624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周志华、付秀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志刚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分,其中20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计息,另20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5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账户名称:沈丘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迎宾大道支行,民事款账号:94100601002505890510002,汇款时注明案号及承办法官姓名)。案件受理费11080元,由被告周志华、付秀丽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胡乔舟 0394-5288085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