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艳峰(身份证号412728XXXXXXXX3855):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胜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624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判令:一、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胜利借款31000元;二、驳回原告王胜利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账户信息: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迎宾大道支行;账户名:沈丘县人民法院;账号:94100601002505890510002)。案件受理费575元,由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泽峰 186*****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范营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