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杨艳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624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准许原告杨艳与被告魏小龙离婚;二、婚生子魏梓强由被告魏小龙抚养;三、驳回原告杨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艳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