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高山:
本院受理原告丁霞与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624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原告丁霞与被告陈高山所生女儿陈紫慧由原告丁霞抚养。案件受理费176元,由原告丁霞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