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兰(身份证号41272819540314382X):
本院受理原告李纪荣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豫 1624 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玉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纪荣5323.74元;二、驳回原告李纪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玉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王玉兰户籍
所在地沈丘县范营乡和尚行政村和尚村)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庭室:民一庭
承办法官:曹杰
电话:186*****
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