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明(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王华峰诉你、刘俊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624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永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华峰偿还借款本金6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0年2月3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清偿之日;二、被告刘俊岭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刘永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刘俊岭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永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财产保全费680元,合计2130元,由被告刘永明、刘俊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刘永明户籍所在地沈丘县冯营乡刘桥行政村)
主办法官:曹杰
电话:0394-5288207、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