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兵:
本院受理原告李传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624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海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传恒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本案受理费1310元,由被告海兵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朱法官186*****
公告方式: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