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发生纠纷,派出所民警前来处理,作为当事人本应积极配合民警工作,然而冯营乡的王某不但不配合,还大打出手,将民警打伤。沈丘法院对打伤民警的王某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1年3月2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王驾驶机动三轮车在冯营乡李庄自然村附近与他人因行车发生纠纷。沈丘县公安局冯营派出所民警张某、李某接110指令后到事发地点予以解决。在调解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不听劝阻,用脚跺张某身体,后被民警李某拉开,王某看到两民警不还手,更是嚣张,又冲上去对张某的头部进行殴打,殴打过程中张某的耳朵被击打。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耳膜穿孔,损伤程度属轻伤。
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与被告人王某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王某赔偿原告人张某13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并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