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思学、辛月兰:
本院受理原告丁文礼与被告周思学、辛月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624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周思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文礼家具款21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被告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之日止,以21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丁文礼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账户名称:沈丘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迎宾大道支行,民事款账号:94100601002505890510002,汇款时注明案号及承办法官姓名)。案件受理费326元,由被告周思学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胡乔舟 0394-5288085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