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尚典(身份证号41272********,住周口市淮阳区曹河乡张新庄):
本院受理原告刘伟杰与被告张尚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624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尚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刘伟杰劳务费用519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附:请张贴。
承办法官联系电话:0394-5288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