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运动:
本院受理原告夏道义与被告郭运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624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郭运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拖欠原告夏道义货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2年2月28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8元,由被告郭运动负担249元,原告夏道义负担139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郭运动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主办法官:赵欣
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