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天才(身份证号码:41272********):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振涛、李彩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马振涛、李彩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5770.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600元、误工费800元、交通费1000元、护理费3630元,共计30500.6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马天才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张志静
联系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