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桂军(住沈丘县付井镇郭岗村):
本院受理原告宋彦军诉被告詹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宋彦军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24日)15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28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及詹桂军户籍所在地)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办法官:许士华
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