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晓明:
本院受理原告孙曙光诉被告曹晓明、王中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孙曙光要求曹晓明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王中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28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石槽集乡居民街)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许法官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