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义中(住河南省潢川县江家集镇秦岗村双塘组):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富勇诉被告河南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义中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胡富勇要求判令:1、支付居间费5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25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冯义中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主办法官:赵欣
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