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审判质量,落实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我院对罪犯郭廷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公示如下:
罪犯郭廷刚,性别,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1272819680822645X,2019年10月11日本院作出了(2019)豫1624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郭廷刚有期徒刑3年零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罪犯郭廷刚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了(2019)豫16刑终6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罪犯郭廷刚因病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现予公示。公示期限为三天,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遇节假日顺延)。凡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综合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二○二○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