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磊:
本院受理原告孙建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孙建新要求你向原告偿还欠款7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0月14日上午八点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八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志奎 电话:186*****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及苏磊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