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明、高云侠(沈丘县冯营乡刘桥行政村刘桥村人):
本院受理原告李芙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刘永明、高云侠户籍所在地沈丘县冯营乡刘桥村)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主办法官:代志军
电话:0394-5288596、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