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山峰、沈丘县通达水运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凤鸣、王洵诉你、王保中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请求确认2016年2月27日被告韩山峰以被告沈丘县通达水运港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告王保中签订的设施承包合同无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18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泽峰 186*****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老城镇、沈丘县新安集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