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军(又名李明良):
本院受理原告薛喜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你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2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4月20日的利息为840元;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18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泽峰 186*****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老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