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华(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的原告龚高鹏诉被告王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624民初163号民事判决,本判决判令:限被告王新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龚高鹏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原告起诉之次日即2020年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结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账户信息: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迎宾大道支行;账户名:沈丘县人民法院;账号:94100601002505890510002)。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新华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许士华
电话:0394-5288817、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