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汽(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牛灵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624民初1154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许牛灵灵与被告郑汽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牛灵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本公告在沈丘县人民法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被告郑汽户籍所在地沈丘县老城镇岳庄行政村刘老庄村21号)。
主办法官:代志军
电话:0394-5288596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