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清泉(41272********):
本院受理原告李现峰诉被告李清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624民初326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清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现峰偿还借款本金772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2月11日起按月利率7厘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清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李清泉户籍所在地)
主办法官:赵红梅
电话:0394-5288503、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