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冬晓(身份证号34210********):
本院受理原告沈丘县伟臣商砼有限公司诉你、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五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沈丘县伟臣商砼有限公司要求:1、判令五被告共同支付商品混凝土款1196904.4元;2、判令五被告共同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搅拌站经济损失5254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相应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联系法官:周法官 0394-5288168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