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伟成(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孙双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孙双喜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你偿还原告欠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46000元借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4000元从2016年11月1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8月20日上午10时整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于伟成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承办法官:周文星
联系方式:0394-5288168、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