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保允(身份证号:41272********)、王凤英(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马忠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马忠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你二人连带清偿借款150000元及利息138000(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你二人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相应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周文星
联系方式:0394-5288168、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