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卫东:
本院受理原告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624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郭卫东返还原告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235015.6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货款利率自2017年11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二、驳回原告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郭卫东户籍所在地)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李法官: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