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海涛(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刘家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刘家立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92250元(利息从2010年2月1日起暂计至2020年5月1日,诉讼期间不停止计息,直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卢海涛的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王法官 138*****、135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