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德田:
本院受理原告韦一与被告郑德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645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郑德田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韦一借款6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迎宾大道支行。账户名:沈丘县人民法院。民事款账号:94100601002505890510002。案件受理费130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共计1920元,由被告郑德田承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胡乔舟 0394-5288085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