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红林(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张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张霞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月息2分,自借款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即2020年8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崔红林户籍所在地沈丘县刘庄店镇尹营行政村崔小庄村)
主办法官:王洪安 联系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