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豫东(身份证号码:412728197307129239):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士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士超诉请:1、判令被告魏豫东偿还原告王士超借款本金15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18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日利息为1094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魏豫东户籍所在地)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承办法官:张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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